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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培训教师的理论,兼职培训教师的理论知识

餐饮知识网 2024-07-27 20:43:55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兼职培训教师的理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兼职培训教师的理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兼任教师?

兼任教师(part-time teacher),亦称“兼课教师”、“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相对。在其他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或学校中非教学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占学校编制,不定教学工作量,以兼任的工作量取酬。

兼职培训教师的理论,兼职培训教师的理论知识

聘请兼任教师可以解决教师缺员问题和教学工作的特殊需要问题,有利于扩展学术交流,提高教学质量。

在职教师可以周末到培训机构做兼职吗?

可以做兼职教师,但是不能有偿补课。根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扩展资料: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尤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合同制的教师可以在外面兼职吗?

可以做兼职,但是不能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也不能违反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比如课外补课,开培训班)。兼职,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签两家公司的合同的条款,但有约束企业的条款。规定了:企业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要承担责任。一、《劳动法》的规定: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大家如何看待学校里面的老师兼职在辅导班机构代课挣外块这件事,如何看待这样的老师?

原来在一个连锁培训机构任职过。机构里也有不少在职教师,因为家长比较喜欢在职教师。

这些老师基本都是周边乡镇的老师,市区的教师基本没有。他们主要带的是班组,因为给他们的报酬很高,一对一的话机构会亏本。

关于师德这个真不好评价,因为不兼职的话收入真的是比较低。个人认为只要不强迫学生补习,适当的干一点,不太过火还是可以理解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兼职培训教师的理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兼职培训教师的理论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